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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7 10:45:12来源:法务网

很多民营企业家视企业为己出,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没有企业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意识。因此,生活中出现家、企财产混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杭州婚姻家事律师认为,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需要有边界感。否则,一旦企业出现困难,如果“有限责任”被击穿,否认公司人格,企业家多年积累的家庭财产也可能会被连带牵涉用于还债,家庭财富失去了保障。

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企业家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资产


(相关资料图)

公司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会认为应收款项进公司账户或者进自己的账户是一样的,或者出于避税的目的,会直接将本应汇入公司账户的钱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并且没有记入公司账务。如果公司债权人能证明公司款项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法院会认定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账务发生混同,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个人任意支配公司资金

有些股东认为公司的钱就是个人的钱,于是股东个人或家庭需要购置不动产、车辆或者偿还债务时接使用公司的资金,也不会记进公司账务。这些行为就是股东把公司资产当作个人资产,从而体现公司人格不能独立于股东的事实,最终使股东个人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股东直接占有属于公司的财产

如果股东直接将公司的财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由个人或者家庭直接占有、使用,也会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一旦提供证据证明股东发生以上情况,可以要求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和公司一起就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认定需要法院严格审查把控。一旦认定公司人格否认,股东的的债务风险会大大增加,直接影响股东个人财产以及家庭财产。

若夫妻一方作为民营企业家,另一方需要资产保护,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进行规避家庭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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